香港就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徵稅。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不在徵稅範圍之內。 這一句話就是離岸申索的基礎,也是比這套制度中任何其他特點都更常引致 昂貴誤解的源頭 —— 因為人們把它讀作一種公司可以持有的身份, 而它其實是對「某年度某些特定利潤」所作的結論。

屬地原則不是甚麼

三種誤讀造成了大部分麻煩。

它不是公司層面的身份。香港法律之中並不存在所謂「離岸公司」。 每一間香港公司,就其源自香港的利潤須課稅,就其餘部分則不須。 申索是就其所針對的利潤及年度而成立,而且必須逐年重新提出。

它與客戶身在何處無關。只向境外買家銷售,本身並不會令你的利潤變成離岸。 問題在於你在何處進行了產生該項利潤的活動,而不是交易對手碰巧在何處。

它不是一項你可以選擇適用的豁免。你遞交、你申索,然後由稅務局決定 —— 而通常是在提出大量問題之後。

稅務局採用的判斷準則

核心問題是:納稅人做了甚麼去賺取該等利潤,以及在何處做。 數十年來法院已確立廣泛的一般原則,稅務局則把它們適用於個案事實:

  • 找出產生該等利潤的營運活動,該等活動進行之地即為來源地。
  • 前置及附帶活動不予考慮。資金在何處存入銀行、發票在何處印製、公司在何處註冊,都不是賺取該項利潤的營運活動。
  • 合約在法律上於何處簽立,本身並非決定性因素,但合約如何及在何處磋商及訂立,則相當重要。
  • 就某項活動而言,利潤是整體看待的。貿易利潤並無一般性的分攤 —— 一項貿易的來源不是在此地就是在彼地。

常見業務類型的處理

貨物貿易

焦點在於買賣合約於何處生效 —— 如何找到買家及供應商、在何處磋商條款、 在何處訂立交易、由誰進行。若這些活動在香港發生, 利潤幾乎肯定屬岸內,即使貨物從未進入香港境內。 若這些活動確實由境外人員在境外進行,離岸申索便有依據。

服務

服務在何處提供。不是客戶身在何處、不是發票在何處開出、也不是款項在何處收取。 若你的人員在香港完成該項工作,利潤即源自香港。

佣金及代理

產生該項佣金的活動在何處進行 —— 是撮合雙方的工作,而非代理協議的簽署地。

利息、特許權使用費及融資

這些適用各自的規則,特定的反避稅及推定條文, 可能把單純按屬地原則理解會落在範圍之外的款項納入徵稅範圍。 這是最不適合以一般性文章處理、最需要具體意見的範疇。

申索實際上為何失敗

按我們的經驗,被拒極少源於有爭議的法律問題, 而是源於納稅人無法為自己所講述的說法提供證據。

  • 說法與紀錄不符。申索稱磋商在境外進行;電郵、日程及旅遊紀錄卻顯示它是在香港某張辦公桌前進行的。
  • 甚麼都沒有保存。那些活動或許確實在境外發生,但四年之後,已沒有往來紀錄、沒有旅遊證據、沒有會議紀錄,也沒有當時記下「誰在何處做了甚麼」的文件。
  • 人在香港。一名居於香港的董事作出關鍵決定,無論文件怎樣寫,都很難繞過。
  • 只有附帶事項在境外。一個境外銀行賬戶、一個境外倉庫、一個境外地址,而每一個決定仍在本地作出,正正是「前置活動」規則所要涵蓋的情況。
  • 各年度之間不一致。某年離岸、翌年岸內,而業務並無改變,會招致對兩個年度的一併審視。

一份站得住腳的申索是甚麼樣子

請從一開始就假設你將被要求證明它,因為你大概真的會。 首次離岸申索通常會觸發詳細查詢,而問題相當具體: 誰磋商、與誰磋商、在何處、在哪些日期,以及證據何在。

能夠通過該項查詢的檔案,是在業務進行期間建立的,而不是事後拼湊的:

  • 顯示磋商在何處進行、由誰進行的往來紀錄。
  • 相關人員的旅遊紀錄,並與各項交易對應。
  • 記錄決定作出地點的董事會會議紀錄,須在當時作成而非事後補簽日期。
  • 顯示進行該等營運活動的人員實際身在何處的僱傭紀錄及薪酬紀錄。
  • 所倚賴的境外據點的證據 —— 場所、人員,以及真實的營運足跡。
  • 一份與以上全部相符的業務模式書面說明。

紀錄須按法定期限保存,而查詢可以回溯多年。 今日提出的申索,可能在有能力解釋它的人早已離職之後,才被審視。

審計仍然要做

離岸申索不會免除任何一項遞交責任。公司仍須編製經審計的財務報表、 仍須遞交利得稅報稅表、仍須符合 公司註冊處及稅務局的限期。 申索是在該等遞交之中所採取的立場,而不是遞交的替代品。

應先問的問題

不是「我們可以申索離岸嗎?」,而是「這盤生意究竟在何處經營?」 若誠實的答案是香港,利潤即源自香港,而兩級制稅率本身已使這是一個合理結果。 若誠實的答案是別處,這項申索是可用的,而且值得妥善提出 —— 並在過程中同步累積證據。

行不通的做法,是先決定答案,再去找事實來支持它。 稅務局見過這種做法很多次,而不正確報稅的罰則制度,並不是可以四捨五入的小數目。

僅供一般參考。利潤來源須按個案就全部事實整體判斷,相關判例相當廣泛。本文並非對你自身情況的預測。在提出或抗辯申索之前,請諮詢香港稅務執業人士。

我們在持續合規工作之中編製及支援離岸申索。可參閱我們的 香港方案,或 說明業務實際如何運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