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以來,一間公司在何處註冊,大致就決定了它如何被徵稅。 這已不再是一個安全的假設。監管機構及稅務機關現時所問的, 不是實體設於何處,而是工作實際在何處完成。
這個轉變並非一夜之間發生。它源自經合組織的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計劃、 歐盟對不合作司法管轄區的審查,以及 2019 年起在傳統離岸中心陸續推行的 一系列經濟實質制度。貫穿其中的是同一項原則: 利潤應在產生它的活動所在地被確認, 而聲稱享有某司法管轄區好處的實體,應與該地有真實的聯繫。
「經濟實質」以甚麼為衡量標準
經濟實質並非單一的全球標準。每個制度的定義都不同,而細節相當重要。 但大多數制度的架構相似。它們界定若干類相關活動 —— 通常包括控股公司、融資及租賃、總部職能、航運、保險、 基金管理、分銷及服務中心,以及知識產權。 從事該等活動的實體,其後須證明產生收入的核心活動在該司法管轄區內進行。
實務上,評估通常環繞一組可辨識的因素:
- 指揮及管理。董事會會議是否真的在該司法管轄區舉行,出席董事是否具備作出該等決定的能力,法定人數是否實際在場?會議紀錄是當時作成且具實質內容,還是事後補寫以配合需要?
- 人員。是否有數量及資歷適當的僱員在做這些工作?外判往往獲准,但通常只限於同一司法管轄區內的服務供應商,而且該實體須保留真正的監督。
- 場所。是否有與活動規模相稱的實體存在,而不只是一個與另外數千個實體共用的註冊地址?
- 開支。是否確實在該司法管轄區內支出了足夠金額,並與在當地入賬的收入相稱?
知識產權持有架構一般受到最嚴格的處理, 在若干制度之下更帶有「推定經濟實質不足」的假設,須由該實體以證據推翻。
有用的檢驗方式,不是這個架構是否符合某份清單, 而是它就「價值在何處創造」所講述的說法, 能否經得起在稅務機關面前被逐句朗讀。
為何現在的影響更大
有兩件事改變了實際風險。第一是資料交換。 共同申報準則及國別報告,意味著稅務機關越來越多是自動收到 過去必須主動索取的資料。倚賴不透明的架構,已經沒有不透明可言。
第二是經濟實質不達標經常會被向外通報。 若干制度要求當地機關在某實體未能通過經濟實質測試時, 通知其母公司或最終擁有人所在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機關。 後果並不限於當地罰款;它可能是在一個昂貴得多的地方展開的查詢。
銀行也吸收了同一套邏輯。一份來自在其註冊地並無可證明業務的實體的開戶申請, 如今會引起一個客戶關係經理必須先解決、才能繼續處理的問題。
屬地制度處於甚麼位置
按屬地原則徵稅的司法管轄區,香港是其中之一, 有時被當成繞過這一切的方法。它們不是。 屬地制度問的是利潤在何處產生, 那是同一個經濟實質問題,只是換了一套詞彙。 聲稱收入源自該司法管轄區以外,需要證據說明營運、合約、決定及人員 實際在何處。
若干屬地制度近年亦已修訂, 就特定類別外地來源收入的豁免加設經濟實質條件 —— 通常是股息、利息、處置收益及知識產權收入 —— 此舉是在與歐盟審查程序接觸之後作出的。 方向是一致的:豁免越來越多附帶條件。
檢驗一個架構的實務方法
在假定現有安排仍然妥當之前,請逐一處理以下各項:
- 界定相關活動。確定每個實體在適用於它的制度之下屬於哪一類。各類別的要求差異相當大。
- 找出決定作出的地點。記錄誰實際決定甚麼、他們決定時身在何處,以及有甚麼證據。這是最常見的失敗點。
- 檢驗相稱性。把在該司法管轄區入賬的收入,與當地的人員、場所及開支作比較。差距懸殊,正是會引起注意的形態。
- 核對申報責任。大多數制度要求每年提交通知或申報表,而不遞交的罰則,不論經濟實質是否達標均適用。
- 問這個架構是否仍能達成其目的。在舊有規則之下設計的安排,經常只是因為慣性而被維持下去,而其成本如今已超過所帶來的好處。
最後一點最常被略過。一個十年前合理的架構, 如今在合規上的花費,可能已超過它在稅務上節省的金額, 同時還帶有它當初並不具備的風險。 結束或簡化是一個正當的答案,而且有時是正確的那一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