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在成立時被審慎對待,結束時卻多半靠放任。最常見的結局根本不是一個決定 —— 業務停了、遞交停了,實體就交給後續發展自行處理。 這是所有選項之中最昂貴的一個,也是會一路跟著董事的那一個。
三件被混為一談的不同事情
自願撤銷註冊或解散
由公司自行申請從登記冊中除去。只有符合嚴格條件的公司才可使用 —— 通常包括具償債能力、已停止營業、全體成員同意, 且與稅務機關並無未了結的負債或未解決事項。 在公司符合資格的情況下,這是最便宜、最乾淨的途徑。
由註冊處主動除名
由註冊處而非由你發動的除名,通常是因為公司已停止遞交、看來已不再運作。 它表面上像是一個結局 —— 公司從登記冊上消失了。 但基於下文的理由,它並不是同一回事。
清盤
由獲委任的清盤人主持的正式程序,負責變現資產、裁定債權並分派餘額。 公司無力償債時必須採用此途徑,而在有資產或爭議須妥善處理時, 它也是正確的途徑。費用較高,是因為所做的事確實多得多。
無力償債的公司不能正當地以前兩種途徑結束。 嘗試這樣做會令董事個人承擔責任,而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, 在無力償債期間繼續產生負債,本身即可被追究。
結束之前必須處理妥當甚麼
除非情況確實乾淨,否則結束申請通常會被拒絕:
- 稅務。未遞交的申報表須補交、評稅須清繳,而在許多司法管轄區,須先取得正式清稅證明,註冊處才會行動。這通常是最漫長的一步,也是決定整個時間表的一步。
- 法定遞交。週年申報表及財務報表須補足至最新,包括那些無人理會的年度。
- 僱員。須妥善終止僱傭關係,並完成最後付款、法定權益及所需通知。
- 各項登記須註銷。增值稅、薪俸、關稅、進出口登記及任何牌照,須交回而非棄置。
- 資產須處理妥當。這一項最令人失手 —— 見下文。
- 銀行賬戶須關閉,餘額須在解散之前而非之後轉出。
- 合約須終止。租約、訂閱及服務協議須予終止,而不是任其對一個已不存在的實體自動續期。
資產陷阱
在許多司法管轄區,公司解散時仍持有的財產會歸於政府。 不是歸於股東 —— 是歸於政府。
它適用的範圍遠不止於房地產:遺留在被遺忘賬戶中的現金、知識產權、 一個域名、一筆曾被撇賬其後又獲償付的應收款、一筆無人記得的保證金。 要取回,就要申請把公司恢復註冊,在大多數地方那是一個法院程序, 費用高於當初妥善結束,而且有時會失敗。
在申請結束任何公司之前,請先列出公司擁有甚麼,並有意識地把它們轉出。 被遺忘的項目,幾乎總是無形的那些。
為何一走了之是最差的選項
棄之不理感覺是免費的。並不是。
- 責任會繼續累積。遞交限期一個個過去,罰款複式累加,而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,這些責任同時附著於公司及其高級人員。
- 董事會被記錄為失職。註冊處會保留歷史。取消資格制度是存在的,而一連串被棄置公司的紀錄,任何查閱者都看得見 —— 包括為你下一個項目作評估的銀行。
- 有可能被檢控。在大多數公司法制度之中,持續不遞交構成罪行,而對個人的執法並不罕見。
- 稅務機關不會忘記。註冊處除名並不了結未清的稅務狀況,評稅仍可作出。
- 它會在你日後的盡職審查中失分。你歷史中的一間被棄置公司,正是那種會在新賬戶的客戶接納過程中浮現的事,而解釋永遠不如「根本沒有」來得好。
- 資產沒有了。見上文。
需時多久
幾乎在所有地方都比人們預期的長。註冊處通常會刊登擬解散公告並設有反對期, 而清稅本身另有其時間表,還在此之前。 簡單個案數月屬正常;一間有多年未遞交報表的公司則長得多, 因為欠交的部分必須先清理,才談得上提出結束申請。
實務上的意涵是:越早開始,結束的成本越低。 在停止營業當年就結束的公司,是一項行政工作。 同一間公司拖到四年後才結束,就是一個帶著罰款的補救項目。
被遺忘的另一個選項
結束並不是棄置以外的唯一選擇。一間真正處於不營運狀態的公司 —— 沒有經營,但遞交妥當 —— 可以低成本維持, 而當某個名稱、某張牌照、某段銀行關係或某段業績紀錄具有你日後可能想用的價值時, 這有時是更好的答案。
「不營運」是一種帶有責任的狀態,而不是責任的缺席: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遞交要求較少,但仍須遞交。 它是一個「刻意讓某樣東西保持存活」的決定。 它不是對一間無人打理的公司的描述。
簡要次序
- 誠實判斷公司是否具償債能力。若否,先徵詢無力償債方面的意見,再做其他事。
- 清點資產並把它們轉出。
- 把所有遞交及稅務申報補足至最新。
- 終止僱員、合約、牌照及各項登記。
- 在該司法管轄區有此要求時,取得清稅證明。
- 申請撤銷註冊或解散。
- 在再無款項需要經過之後,關閉銀行賬戶。
- 按法定保存期限保留紀錄 —— 這項責任比公司本身活得更久。
我們既成立公司,也結束公司,包括已被閒置多年的實體。告訴我們公司目前的狀況,我們會列出可行選項。